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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未查明呼吸困难原因,导致交通事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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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x医院治疗,行“脾切除术+胸腔闭式引流术”。术后患者胸闷待查再次入院。予以胸腔穿刺,病情加重死于呼吸心跳骤停。年4月8日法院经审理认为,x医院既没有查明患者胸闷及呼吸困难的原因,也无法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致使采取对症处理,延误了救治时间。与该患者肺动脉栓塞所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70%责任,合计.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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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依法行医、依法维权

一.引言

未查明呼吸困难原因,导致交通事故患者死于肺动脉栓塞,本文通过一司法裁判案例对此加以说明。资料来源于“吉某保、吉某章等与x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皖民初号”。

二.基本案情

(一)年10月19日18时俞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入住x医院治疗,被诊断为:创伤性脾破裂;左侧2-9肋骨骨折伴血胸;肺挫伤;头皮血肿。于年10月25日行“脾切除术+胸腔闭式引流术”。术后患者一般情况良好,生命体征稳定,病情稳定。年11月19日,俞某以“胸闷待查”再次入住x医院。

(二)入院后在胸外科予以对症处理,胸腔穿刺。因病情加重,呼吸困难,意识差血氧饱和度低,转ICU予以有创呼吸机辅助呼吸,并予以维持生命体征维持内环境稳定等治疗。年11月20日2时49分,俞某心电监护提示心电静止,被告立即予以心肺复苏等救治,经抢救30分钟后仍无心跳,于3时19分宣布临床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

三.裁判结果

参考鉴定意见,被告x医院对俞某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70%责任。年4月8日法院判决,被告x医院应赔偿原告吉某保、吉某章、吉文件、张其英医疗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等计.7元。

四.讨论

(一)患方认为:被告对患者术后病情的反复不重视。年10月25日,患者脾切除手术后,发现患者胸闷、气喘、恶心、腿水肿,经医生处理无效果,医生便告知是患者术后身体虚弱需加强食物营养,多下床锻炼。随后,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医生没有重视,坚持继续观察,没有采取必要的治疗让患者出院。年11月19日患者出现胸闷、恶心等情况,被告要求继续住院观察,没有实施其他检查和治疗,直至患者死亡,被告也不知患者死亡原因。

(二)医方辩称:x医院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三)尸检结果:俞某是因肺动脉血栓栓塞,刺激心、肺迷走神经兴奋,反射性引起肺动脉、心冠状动脉、支气管动脉和支气管平滑肌痉挛,导致急性心力衰竭猝死。左侧气胸伴左肺压缩1/2以上加速俞某的死亡过程。

(四)医疗鉴定意见:该患者车祸、手术、麻醉、长期卧床及自身基础疾病等都是血栓形成的高危因素,如果D一二聚体大于0.5mgL,且进行性升高,应及时行肺动脉造影进行排查。x医院既没有查明患者胸闷及呼吸困难的原因,也无法采取针对性的治疗措施,致使采取对症处理,延误了救治时间。x医院的未尽到相应诊疗义务,其过错医疗行为与该患者肺动脉栓塞所致急性心力衰竭死亡的不良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主要责任。

(五)法院观点:(1)x医院对患者伤情严重性估计不足,重视不够,一级护理执行不到位,术后恢复和病情稳定性判断不准确,第一次出院前没有进行出院评估,如复查胸片等,患者胸闷、呼吸困难等状况没有恢复正常就急于让其出院;(2)患者左侧第2-9肋骨骨折、左侧血气胸、左肺挫裂伤出血,应及时予以行闭式引流术,以观察左胸腔出血情况和改善肺的通气功能。因此,患者胸闷及呼吸困难等症状始终未能得到改善;(3)患者第二次入院时,x医院在没有影像资料支持的情况下,盲目进行胸腔穿刺,可能是导致患者左侧气胸及左肺压缩1/2以上的原因。同时,患者第二次入院时应进行必要检查,如胸、腹部CT、血常规、凝血四项及心电图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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